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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拆屋還地執行異議事件
耕地租賃終止後,不依判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仍提告,經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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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租佃爭議地主請求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
佃農未依規定自任耕作,在耕地上鋪設水泥及興建廠房,提告終止耕地租賃關係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經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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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租佃爭議地主請求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
耕地三七五之地主欲主張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遂委任本事務所起訴,本事務所為當事人主張:「因佃農自民國90年起即未繳付租金,欠租已達2年以上,經地主催告佃農給付積欠之租金,佃農仍未於限期內給付,地主已終止系爭耕地租約。另因佃農自承就000地號土地,已繼續10年以上未耕作,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佃農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地址亦得終止租約。」,法院最後判決:「確認地主與佃農間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87平方公尺)及同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38.09平方公尺)上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將前項土地返還原告。」,本事務所初步為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
-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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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共有物分割事件
民眾名下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共有人有高達927名,且大部分之原始謄本登記共有人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委請饒斯棋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務所全體人員戮力找出共有人之繼承人並製作繼承系統表,無繼承人的部分則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應訴,耗時將近兩年,最後法院依饒斯棋律師的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且亦無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因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原告無法與所有被告聯繫就分割方法取得協議,且系爭土地現況雖有部分地上物,惟大部分僅種植蔬菜、苗圃或閒置狀態,如採原物分割方式並無困難,客觀上亦能就原物加以分割,況本案除原告外其餘共有人或因應有部分比例較少、或對系爭土地當前並無利用之計畫,原告為增進系爭土地之經濟利用價值,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部分繼承人辦理前揭繼承登記後,依如附圖所示之原物分割方案(下稱原告方案)分割系爭土地,原告方案並保留L型道路由兩造共有,並接往鄰地同段441地號土地上之馬路對外聯絡,可確保兩造土地分割後通行無礙」,而依原告之主張分割方案判決。
-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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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民眾未經市公所同意,亦無任何法律權源,擅自於公有土地上搭建鐵皮圍欄及鐵皮屋,,俟經市公所多次請求民眾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均未果,市公所委請本事務所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民眾拆除地上物後,將占用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市公所,經法院審理後為市公所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確定,順利取回被佔用之公有土地。
-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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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返還土地
民眾主張使用的建物係其父親向000地號土地之地主租地後建照後使用迄今,沒想到原地主死亡後其繼承人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建物係原地主興建而由其原始取得,並僅出租予民眾父親至其逝世為止,惟民眾父親逝世後,即由民眾一家居住占用不返還,爰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民眾騰空遷讓系爭建物」,經民眾委任本律師事務所後,幫民眾提出抗辯:「系爭建物係其父親向000地號土地之地主租地後原始起造,因而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其其父親逝世後,由民眾及其他人繼承,地主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有,自屬無據;又原地主與其父親就租賃000地號土地並未約定租賃期限,應認當事人真意係租至系爭建物不堪使用為止」,經律師請求調閱系爭建物之稅籍證明書及稅籍底冊,足證該建物係於55年1月興建完成、55年2月起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其父親,並無變更,再調取該電號用電資料後,該電號係於55年10月1日裝表供電,用電戶名為其父親名字,故法院認定本律師的抗辯有理由,而為駁回地主之起訴,為民眾保住房屋。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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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租佃爭議事件
佃農未耕作許久致耕地雜草叢生,並未有任何農作物,地主更接獲環境保護局通知耕地未妥善管理維護致雜草叢生已逾50公分,有礙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易衍生孳生登革熱病媒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當事人委請本律師起訴依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系爭耕地租約即因不自任耕作之情事而全部歸於無效等事由,經本律師協助整理當事人現場勘查並蒐證照片、影片、歷年航照圖及聲請傳喚公所之承人員、環保局之承辦人員等到庭作證,證明佃農並未於系爭耕地自任耕作,而是交由第三人代耕,並無親自耕作或綜理任何農事,另其他共同承租人亦無耕作為此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耕地上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耕地返還予原告。,法院採信本律師之意見及證人之證詞,再參酌系爭耕地租約係由被告數人共同擔任承租人,系爭耕地租約之雙方當事人就系爭耕地並未約定被告各自使用之範圍,其他被告未出面開庭對本律師之主張視同自認,堪信其他佃農就系爭耕地確有未自任耕作之情事,系爭耕地租約全部歸於無效,不因其中一位佃農有無自任耕作而有異。從而,法院判決系爭耕地租約因部分佃農有不自任耕作之情事而全部歸於無效,為當事人勝訴之判決。
-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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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租佃爭議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地主欲主張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遂委任本事務所起訴,本事務所為當事人主張:「00市公所曾至上開土地現場勘查,發見系爭土地上有建物,並未全部做耕作使用,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不符,而駁回申請。可證系爭土地確有非供單純耕作使用之情形,顯與耕作目的無關,堪認佃農確實有不自任耕作之情事。又於109年間,地主曾與佃農就系爭土地討論,其自認並未自任耕作,並將系爭土地以一年5,000元之代價轉租予訴外人。另佃農稱系爭土地係由另一位佃農耕作,然據出入境紀錄觀之,另一位佃農於95年7月21日至99年6月2日之約4年期間,在我國境內之日僅有26日,其餘均在境外,且於97至99年有逾2年之時間不在我國境內,顯無法自任耕作。主張系爭耕地租約依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之權利即失所附麗。」,法院採信本律師提出之資料及主張,最後判決:「確認地主與佃農間就彰化縣○○市○○段○○○地號土地上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佃農應將前項土地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佃農負擔。本事務所為當事人取得初步勝訴判決。
- 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