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共有物分割事件

發佈日期:2022/02/16

民眾名下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共有人有高達927名,且大部分之原始謄本登記共有人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委請饒斯棋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務所全體人員戮力找出共有人之繼承人並製作繼承系統表,無繼承人的部分則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應訴,耗時將近兩年,最後法院依饒斯棋律師的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且亦無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因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原告無法與所有被告聯繫就分割方法取得協議,且系爭土地現況雖有部分地上物,惟大部分僅種植蔬菜、苗圃或閒置狀態,如採原物分割方式並無困難,客觀上亦能就原物加以分割,況本案除原告外其餘共有人或因應有部分比例較少、或對系爭土地當前並無利用之計畫,原告為增進系爭土地之經濟利用價值,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部分繼承人辦理前揭繼承登記後,依如附圖所示之原物分割方案(下稱原告方案)分割系爭土地,原告方案並保留L型道路由兩造共有,並接往鄰地同段441地號土地上之馬路對外聯絡,可確保兩造土地分割後通行無礙」,而依原告之主張分割方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