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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債務人將其母親之不動產設定抵押當作擔保,後債務人尚未清償款項,提供擔保之死亡,其繼承人主張抵押權已失效,債權人主張擔保債權未消滅,耕地租賃終止後,不依判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仍提告,經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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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請求返還定金案件
合作協議履行完畢後,有一方仍堅持主張要返還保證金,經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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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借名登記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興建房屋借名登記予親人,親人死亡後繼承人主張該借名登記之建物權利屬於遺產,經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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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浮覆地請求政府機關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
被繼承人在日據時期擁有之土地,後來因河川淹沒所有權喪失,嗣後土地浮出成為浮覆地,成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土地,因公用關係登記為政府機關,繼承人要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經政府機關委任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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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國家賠償訴訟
本案民眾起訴主張:『其於興建系爭建物前,申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現場指界,並依指界位置施工,民眾施工位置即為地政事務所指界位置,惟依上開重測結果,系爭建物實際坐落位置為其他地號土地,此必然係地政事務所當初指界錯誤所致,民眾爰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請求地政事務所賠償,經地政事務所回覆拒絕賠償,民眾要求地政事務所應賠償民眾224萬9,848元,及利息。』,本律師事務所受地政事務所委任,幫地政事務抗辯:『民眾未曾申請鑑界複丈系爭土地界址,所提歷次成果圖並無錯誤,民眾所提建照、使照申請等,無法證明興建系爭建物前曾申請鑑界,亦無法證明所提供之圖面符合地籍現況,民眾越界建築行為恐係在繪製系爭套繪圖時已有疏漏所致。』,得到法院認同,而駁回民眾之起訴,維護地政事務所之權益。
-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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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安養中心之全體合夥人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主張事實經過為:之前合夥成立安養中心,嗣後其中一人將持股全部轉讓予當時之其他合夥人,但其退夥後業已死亡,其子女主張與安養中心還有合夥關係,且安養中心之建物之前亦有借名登記在該退夥股東名下」,遂起訴請求確認退夥股東與全體合夥人間就「養護中心」之合夥關係不存在,且退夥人之子女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還全體合夥人,經法院審酌後認定有理由,遂為勝訴判決。
-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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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民眾起訴主張:「之前雖經祭祀公業提告應終止三七五耕地租約及返還土地而判決確定,然祭祀公業已另外達成新的租賃契約,遂主張不用搬遷,而向法院提起確認有租賃關係存在。」,祭祀公業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幫其抗辯祭祀公業並無重行出租土地予原告之意願,未成立任何形式之土地租賃契約關係,且主張祭祀公業意思表示機關為派下員大會,未經派下員大會決議之授權,祭祀公業代表人亦無法與原告簽立任何書面租約,遑論與原告以口頭方式議定租約,經法院審酌後認定原告與祭祀公業於前案確定判決後,未另成立租賃契約。
-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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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民眾起訴主張:「苗栗縣政府為A男之監護人即為法定代理人, A男駕駛機車,以致肇事,認為苗栗縣政府應與A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苗栗縣政府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幫其抗辯A男無肇事責任,且主張依監視影像及竹苗區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均足以證明A男非直接肇事之人,應無任何過失,經法院審酌後認定A男及苗栗縣政府均無任何賠償責任。
- 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