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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給付工程款案件
承攬人主張承攬契約之單價分析表之計算單位誤植,要求增加給付,經政府機關委任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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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給付工程款案件
定作人政府機關認為承攬人業已遲延,而依契約主張逾期違約金,承攬人不服遂起訴對定作人主張權利,經政府機關委任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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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承攬人倒閉,定作人學校主張因尚未結算驗收完畢,未取得工程款之請求權,嗣後承攬人將工程款債權轉讓予第三人,第三人直接要求學校給付,經律師分析後認為該債權轉讓違反工程契約而不生效力,承攬人主張承攬契約之單價分析表之計算單位誤植,要求增加給付,經學校委任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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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給付工程款
當事人得標瀝青路面破損修復工程,並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45,120,000元,施工期限為100 日。當事人於106 年5月22日開工,竣工日為106 年9 月30日,並於106 年11月24日驗收合格。惟招標機關竟以黏度檢驗有瑕疵,於結算驗收時向當事人扣款共計5,493,151 元。經當事人委任本律師後,本律師主張:招標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回收黏度檢驗時,未於每次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抽樣檢驗,未符合法定程序之檢驗程序瑕疵,造成試體因時間因素產生老化作用,黏度發生變化,檢驗結果失準,法院判決認採本律師之主張,認定:「瀝青混凝土鋪面於鋪築完成後,確實會因與空氣接觸,而隨時間變化而老化,且曝曬於太陽底下時,因受紫外線高溫影響,瀝青混凝土鋪面老化情形會更加明顯。故回收瀝青黏度之抽樣檢驗規定,應當考量為避免因時間經過致瀝青黏度增加之因素影響系爭黏度檢驗之正確性,而施工說明書就回收瀝青黏度之抽樣檢驗頻率既規定須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且以「15,000㎡為一批次檢驗一次」;再參以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日期長達1 個月,應認回收瀝青黏度之頻率欄所載抽樣檢驗規定中「不同瀝青混凝土規格材料,應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抽樣檢驗」,解釋為「數量以15,000㎡為一批次檢驗一次,每批次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抽樣檢驗」,以符獲取正確抽樣檢驗之契約目的。再參酌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亦同此見解,認為招標機關之檢驗日期已逾各該批次舖築完成次日起2 週時間,自已違反系爭契約所附施工說明書表02742-1之回收瀝青黏度之頻率欄所載抽樣檢驗規定。從而招標機關不得以該偏差值不合格之檢驗結果為減價收受,而判決當事人勝訴。
-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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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廠商承攬學校之運動場整修工程,因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無正當理由違反系爭契約內容、偽造履約文件、洩漏契約內容等行為,遭學校以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而終止,並扣發履約保證金,廠商不服遂提起訴訟請求學校應給付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等,經學校委任本律師後,蒐集相關卷證資料後幫學校舉證系爭工程確有延遲,並曾經監造單位建議被告終止系爭契約之事實,故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嚴重落後,且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履約,符合系爭契約之終止事由,廠商應就其工程進度未嚴重落後及被告不為協力義務等情,負舉證責任,且廠商無法舉證證明其確已完工百分之多少致無從請求工程款,學校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經法院判決認可上開抗辯而任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
- 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