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給付工程款
發佈日期:2022/07/26
當事人得標瀝青路面破損修復工程,並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45,120,000元,施工期限為100 日。當事人於106 年5月22日開工,竣工日為106 年9 月30日,並於106 年11月24日驗收合格。惟招標機關竟以黏度檢驗有瑕疵,於結算驗收時向當事人扣款共計5,493,151 元。經當事人委任本律師後,本律師主張:招標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回收黏度檢驗時,未於每次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抽樣檢驗,未符合法定程序之檢驗程序瑕疵,造成試體因時間因素產生老化作用,黏度發生變化,檢驗結果失準,法院判決認採本律師之主張,認定:「瀝青混凝土鋪面於鋪築完成後,確實會因與空氣接觸,而隨時間變化而老化,且曝曬於太陽底下時,因受紫外線高溫影響,瀝青混凝土鋪面老化情形會更加明顯。故回收瀝青黏度之抽樣檢驗規定,應當考量為避免因時間經過致瀝青黏度增加之因素影響系爭黏度檢驗之正確性,而施工說明書就回收瀝青黏度之抽樣檢驗頻率既規定須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且以「15,000㎡為一批次檢驗一次」;再參以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日期長達1 個月,應認回收瀝青黏度之頻率欄所載抽樣檢驗規定中「不同瀝青混凝土規格材料,應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抽樣檢驗」,解釋為「數量以15,000㎡為一批次檢驗一次,每批次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 週內辦理抽樣檢驗」,以符獲取正確抽樣檢驗之契約目的。再參酌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亦同此見解,認為招標機關之檢驗日期已逾各該批次舖築完成次日起2 週時間,自已違反系爭契約所附施工說明書表02742-1之回收瀝青黏度之頻率欄所載抽樣檢驗規定。從而招標機關不得以該偏差值不合格之檢驗結果為減價收受,而判決當事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