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請求離婚等案件
本案當事人因有遭受到家暴及配偶有不負扶養義務之情事,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當事人並一併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對方應給付扶養費用。
- 2021/09/24
-
案例二、請求離婚等案件
本案當事人因有遭受到肢體及精神家庭暴力之情事,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當事人並一併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對方應給付扶養費用。
- 2021/09/24
-
案例三、改定輔助人
當事人委任本律師主張:「聲請人000為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000之姊,相對人前經本院0以105年度oo字第oo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確定在案。嗣因聲請人年逾70歲、罹患腫瘤及真性紅血球增多症,且需照顧年邁、生病、同住之母親,聲請人身體健康狀況及時間皆不足以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請求准許聲請人辭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職務。又經與關係人000及關係人之弟000溝通協商後,皆同意改由關係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又相對人現居住之護理之家,亦由關係人擔任相對人之聯絡人,爰聲請選定關係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經律師協助提供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診斷證明書、同意書、戶籍謄本、護理之家委託照護定型化契約書,再參酌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訪視調查報告亦有建議另選定合適之輔助人,從而,法院判決聲請人聲請辭任輔助人,並無不當,應予准許。並審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子,實屬至親,經濟狀況尚可,亦定期探望並關心相對人,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且經聲請人及關係人之弟同意,足認選定關係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協助順利解決本案。
- 2022/08/17
-
案例四、分割遺產事件
當事人因遺產繼承分割問題委任本律師,關於當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財產應由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被繼承人配偶先死亡,故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平均分配。然因其中一位繼承人一再主張及阻撓致使無法協議遂由本律師替當事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遺留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對於如何分割系爭遺產經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兩造顯不能以協議方式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並幫當事人提出非屬遺產範圍不應列入分配等主張獲法院認同,於排出非遺產範圍後順利將遺產部分按比例分配,順利解決爭議。
- 2022/09/30
-
案例五、請求離婚案件
本案當事人主張兩造結婚後經常發生爭吵,互相口出惡言,經常分房而睡,復曾簽立離婚協議書,對方遷居娘家數日,後再遷回住處即分房而睡,迄今已逾4年,對方常在住處堆放甚多雜物,影響居住環境之清潔,兩造為此常起爭執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 2022/12/05
-
案例六、監護宣告
當事人因領有第一類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於民國107年由社會局轉介至康復之家居住迄今,其因上述疾病致其現實判斷能力受損,認知功能與自我照顧功能退化,需他人協助。當事人父母均已死亡,雖有一名妹妹,然其妹妹自當事人父母於89年離婚後迄今均未與其同住或有何互動,其父親之兄弟姊妹亦均無意願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該等家屬曾至機構找聲請人將消費卷領取使用,又期父親於111年12月過世時,該等家屬即時常至機構找聲請人,欲讓聲請人簽署財產讓渡書,此均顯示該等親屬亦非適任之監護人,委任饒斯棋律師請求法院指定縣政府為監護人,倘鑑定結果認應受輔助宣告,則請求選定縣政府擔任聲請人之輔助人,經法院審酌上開主張及參酌鑑定結果,認當事人應受輔助宣告,依法選定關係人新竹縣政府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 2023/07/19
-
案例七、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即染上賭博之惡習,未正常支付家裡之生活扶養費用,於生意失敗後,亦未再找尋新工作,仍持續沉迷賭博,致使精神及情緒狀態不佳,無故懷疑當事人有外遇及時常辱罵當事人,而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扶養費用皆由當事人單獨支付,對造對於家庭生活之維持,自始均不聞不問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並請求扶養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就對造應給付扶養費用和解成立。
- 2023/08/07
-
案例八、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借高利貸致債主到家中討債,酗酒酒駕、辱罵毆打家暴、懷疑當事人外遇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及爭取子女監護權,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取得子女監護權。
- 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