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給付工程款
發佈日期:2025/01/13
當事人因施作工程遭拒絕付款,到事務所委任饒律師,律師幫其主張:「原告公司承攬被告公司所發包無塵室空調工程(下稱系爭承攬工程),雙方於簽立訂購單時,約定結算方式為「責任施工總價承攬,圖面、工法無變更,±3%不追加減」(下稱系爭結算方式),兩造既已約定採「責任施作總價承攬」,訂購單所載之五金零件數量、電線長度,本僅係預估之數量,係於系爭承攬工程施作前,估算承攬報酬之依據,工程中使用零件及電線數量之增減風險,應由兩造於簽約前各自評估計算、於簽約後各自負擔盈虧,且工程之實際施作內容,本即依照圖面、工法進行,系爭結算方式僅指原告公司應裝設之相關裝置(例如電燈、開關、電盤等)數量,施工圖面並無應使用多少五金零件及電線長度等資訊,該些部分屬於原告公司之專業範圍,本應由原告公司依據現場狀況予以判斷、使用,系爭結算方式之約定,目的在於若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增加裝設電燈或開關等裝置數量,於圖面劃設之3%範圍內,即不辦理圖面變更及追加減,±3%金額兩造各自負擔。原告公司不僅已施工完成,並已完成驗收,原告公司於111年8月間即開立發票請款,驗收後,被告公司亦未指稱原告公司有任何施工瑕疵,亦未曾命原告公司修補,業主之機房也如期運轉、使用,而兩造就系爭承攬工程之計價方式既採「總價承攬」之方式,顯見無論係電線長度、五金零件數量等,皆非兩造核算工程款之依據,兩造約定需清點者乃係施工圖面劃設應裝設之相關裝置(即施作配電工程後,可達使用目的之開關、電燈、電盤等),且經原告公司比對被告公司所提出之結算單,均未達應辦理追加減之3%,足認被告公司公司應依約定金額給付工程款。」經傳訊相關證人及調閱相關書圖、契約書後,法院判決當事人勝訴:「被告應給付原告貳佰捌拾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饒律師事務所團隊幫當事人勝訴取得應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