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發佈日期:2022/11/16

廠商承攬學校之運動場整修工程,因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無正當理由違反系爭契約內容、偽造履約文件、洩漏契約內容等行為,遭學校以符合系爭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而終止,並扣發履約保證金,廠商不服遂提起訴訟請求學校應給付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等,經學校委任本律師後,蒐集相關卷證資料後幫學校舉證系爭工程確有延遲,並曾經監造單位建議被告終止系爭契約之事實,故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嚴重落後,且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履約,符合系爭契約之終止事由,廠商應就其工程進度未嚴重落後及被告不為協力義務等情,負舉證責任,且廠商無法舉證證明其確已完工百分之多少致無從請求工程款,學校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經法院判決認可上開抗辯而任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