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發佈日期:2022/02/16

民眾未經市公所同意,亦無任何法律權源,擅自於公有土地上搭建鐵皮圍欄及鐵皮屋,,俟經市公所多次請求民眾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均未果,市公所委請本事務所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民眾拆除地上物後,將占用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市公所,經法院審理後為市公所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確定,順利取回被佔用之公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