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租佃爭議

發佈日期:2022/11/16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地主欲主張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遂委任本事務所起訴,本事務所為當事人主張:「00市公所曾至上開土地現場勘查,發見系爭土地上有建物,並未全部做耕作使用,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不符,而駁回申請。可證系爭土地確有非供單純耕作使用之情形,顯與耕作目的無關,堪認佃農確實有不自任耕作之情事。又於109年間,地主曾與佃農就系爭土地討論,其自認並未自任耕作,並將系爭土地以一年5,000元之代價轉租予訴外人。另佃農稱系爭土地係由另一位佃農耕作,然據出入境紀錄觀之,另一位佃農於95年7月21日至99年6月2日之約4年期間,在我國境內之日僅有26日,其餘均在境外,且於97至99年有逾2年之時間不在我國境內,顯無法自任耕作。主張系爭耕地租約依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占有系爭土地之權利即失所附麗。」,法院採信本律師提出之資料及主張,最後判決:「確認地主與佃農間就彰化縣○○市○○段○○○地號土地上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佃農應將前項土地返還原告。訴訟費用由佃農負擔。本事務所為當事人取得初步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