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返還土地

發佈日期:2022/02/18

民眾主張使用的建物係其父親向000地號土地之地主租地後建照後使用迄今,沒想到原地主死亡後其繼承人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建物係原地主興建而由其原始取得,並僅出租予民眾父親至其逝世為止,惟民眾父親逝世後,即由民眾一家居住占用不返還,爰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民眾騰空遷讓系爭建物」,經民眾委任本律師事務所後,幫民眾提出抗辯:「系爭建物係其父親向000地號土地之地主租地後原始起造,因而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其其父親逝世後,由民眾及其他人繼承,地主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有,自屬無據;又原地主與其父親就租賃000地號土地並未約定租賃期限,應認當事人真意係租至系爭建物不堪使用為止」,經律師請求調閱系爭建物之稅籍證明書及稅籍底冊,足證該建物係於55年1月興建完成、55年2月起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其父親,並無變更,再調取該電號用電資料後,該電號係於55年10月1日裝表供電,用電戶名為其父親名字,故法院認定本律師的抗辯有理由,而為駁回地主之起訴,為民眾保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