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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五、離婚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長期辱罵毆打家暴、懷疑當事人外遇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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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六、離婚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無正當工作沉溺賭博,未正常支付家裡之生活扶養費用,污蔑散發不實內容、辱罵恐嚇及精神虐待、無故懷疑當事人外遇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判決成立。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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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七、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長期酗酒情緒不穩,未正常支付家裡之生活扶養費用,辱罵恐嚇及精神虐待家暴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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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八、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等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有長期酗酒惡習,喝醉後會無端咆哮、對當事人及子女施以家庭暴力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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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九、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等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某次對當事人家暴後即離家未歸數年,亦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經法院判決離婚成立,取得子女監護權,對造應給付扶養費用。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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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等事件
本件當事人主張與對造婚後關於居住環境、教養子女等問題發生爭執,雙方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經法院和解離婚成立。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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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一、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當事人因自書遺囑執行登記遭地政事務所拒絕,遂委任饒斯棋律師為其起訴主張:「被繼承人000於107年9月20日,在意識清楚且表達能力清晰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系爭遺囑內容將其名下不動產分配如附表一登記方法欄所示,兩造應依照上開分配方法協同辦理登記,又繼承人須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辦理所繼承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原告及被告000等6人依系爭遺囑負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兩造之義務,倘繼承人等怠於辦理繼承登記,致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非不得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同時併為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從而,原告本於系爭遺囑,請求被告000等6人就系爭不動產依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兩造再將附表一所示登記方法移轉登記」,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系爭遺囑合於民法第1190條規定有關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應屬有效成立;又被繼承人所立系爭遺囑已記載遺產分配方式如附表一登記方法欄,而系爭遺囑於被繼承人111年6月7日死亡時發生效力,全體繼承人即負有履行系爭遺囑之義務,洵堪認定。系爭遺囑指定分配方法如附表一登記方法欄所示,按系爭遺囑分割遺產之結果,被告曾虹惠將未受分配,足認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已侵害被告曾虹惠之特留分,被告曾虹惠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惟被告曾虹惠已明確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從而,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得依系爭遺囑進行分配,應堪認定。」判決當事人勝訴,得依系爭遺囑訴請履行遺囑。
-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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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二、離婚事件
當事人關於請求離婚事件委任饒斯棋律師,經饒律師幫其起訴主張:「雙方於57年12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2子,婚後家庭之生活費用、子女學費皆由原告獨自負擔,且被告經常無故離家兩三天後又突然出現,在外花天酒地並與多位女子有不正當交往關係,嗣後被告於82年間突然無故離家迄今30年,被告對於原告、子女及同住之被告母親不聞不問,被告之父母亦是由原告照顧到百年,被告對家庭應負擔之生活費用完全未支付,全由原告一人獨自負擔。從而,兩造分居迄今已逾30年,被告甚仍與其他女子同住,顯見被告有惡意遺棄原告之情且對原告已無忠誠之心,兩造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分別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得請求判決離婚之規定。」,經法院傳訊兩造兒子到庭作證及斟酌當事人所提相關物證,法院判准當事人離婚,為其爭取權益。
- 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