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二、離婚事件

發佈日期:2023/09/11

當事人關於請求離婚事件委任饒斯棋律師,經饒律師幫其起訴主張:「雙方於57年12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2子,婚後家庭之生活費用、子女學費皆由原告獨自負擔,且被告經常無故離家兩三天後又突然出現,在外花天酒地並與多位女子有不正當交往關係,嗣後被告於82年間突然無故離家迄今30年,被告對於原告、子女及同住之被告母親不聞不問,被告之父母亦是由原告照顧到百年,被告對家庭應負擔之生活費用完全未支付,全由原告一人獨自負擔。從而,兩造分居迄今已逾30年,被告甚仍與其他女子同住,顯見被告有惡意遺棄原告之情且對原告已無忠誠之心,兩造婚姻有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分別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得請求判決離婚之規定。」,經法院傳訊兩造兒子到庭作證及斟酌當事人所提相關物證,法院判准當事人離婚,為其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