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九、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等事件

發佈日期:2023/08/29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某次對當事人家暴後即離家未歸數年,亦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經法院判決離婚成立,取得子女監護權,對造應給付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