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件二十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發佈日期:2025/01/13

當事人家屬因車禍受傷案件委任饒律師,律師幫其起訴主張:「被告於111年3月18日10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苗栗縣○○市○○路000號前時,疏未注意車前情況,即貿然往右駛出路面邊線外,復自路面邊線外劃設網狀線之路段左偏駛入車道,適原告沿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由南往北方向步行於路邊,突遭系爭貨車撞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雙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右額葉、左側外側溝、蝶鞍上腦池及環池蜘蛛膜下腔出血、枕骨無移位骨折、左肺挫傷併第3至8移位性肋骨骨折及輕度左側氣血胸、下壁ST段上升之急性心肌梗塞併短暫心室性心搏過速、左下肢皮膚缺損併壞死、枕部撕裂傷、疑似左顳骨下顎關節脫臼、第四胸椎棘突骨折伴輕度移位之傷害。被告000因前開事實,經法院於112年4月27日以111年度00字第00號判處:000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9月。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及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配偶、子女即聲明第二、三、四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及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僱傭關係等法律規定請求被告000、000即00菓菜行應連帶給付原告2,483,482元、原告配偶40萬元、兒子、女兒各29萬元,及其中被告000自111年12月8日起、被告000即00菓菜行自112年3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幫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