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六、妨害自由
發佈日期:2025/01/13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於民國112年7月26日18時許,在000內,被告因告訴人提出離職事宜而不悅,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告訴人稱:「妳不要再講了,我告訴妳,看我死還是妳死,我們倆沒完沒了,妳惹到我,我000,妳看我怎麼搞妳,妳在00在00在全台灣,妳看看我怎麼玩妳,搞妳!」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一審因當事人自行開庭因不諳法律程序,遭法院判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當事人不服該判決,遂委任饒律師幫其上訴二審,經饒律師調閱卷宗並提出相關對話記錄等資料幫當事人辯護:「告訴人提出離職說要112年8月30日為最後上班日,卻突然在112年7月26日晚上6點左右,在其非當班時間闖入診間,告訴人跟被告說當天他就要離職,被告因為需要看診及休息故,請告訴人離開,告訴人堅持不離開,後來告訴人就向被告說如果被告不讓他今天離職,他就要到衛生局、勞動部及法院對被告提告,被告才會回答說:如果要告,就大家來告,才會有附件勘驗筆錄所載錄音,告訴人進入診間至離開將近1小時,附件錄音卻只有1分多鐘,對於整個的來龍去脈都沒有提出完整的錄音;且後來報案,依警察職務報告載明現場詢問雙方皆表示不需要警方協助,確認現場並無急迫危險也無不法情事,警察就離開,如果當下被告有任何的恐嚇行為,衡諸常情,既然警察都到場,告訴人應該會直接向警察表明要提出告訴,告訴人遲至112年8月8日以書狀提出告訴,怎麼有心生畏懼情況。綜上可證,被告所為的陳述確實是針對告訴人要對被告提出檢舉及告訴而為的回應,並沒有任何恐嚇告訴人的犯意,請求對被告為無罪的諭知等語」,最終法官採認上開辯護,由二審法院撤銷改判,並為當事人無罪之判決,還當事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