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發佈日期:2024/09/03

當事人因其所有土地,其上建有3層樓農舍及鐵皮屋,因未與聯外道路相通,且原告土地前方之系爭土地上,被告已興建房屋,原告必須藉由通行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方能通抵000路000巷並連接000路000巷之道路,為此委任饒斯棋律師,饒律師幫其整理系爭土地歷次移轉資料、現場照片、空照圖、航照圖、現況圖及位置圖主張系爭土地確實係屬袋地,爰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788條第1項、第786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告所有之土地為袋地,本件原告土地現況東、南側均為稻田,對外僅能自000號房屋前之系爭土地往東對外通行至000路000巷,而系爭土地除被告所有之000號房屋、附連主建物之雨遮及被告搭蓋之鐵皮屋等地上物,後段種植果樹外,其餘部分現為鋪設柏油路面作為私設道路使用,此有被告所提現場照片在卷為憑。據此,原告請求通行系爭土地前段之空地部分,本係鋪設柏油作為道路使用,若原告藉以劃設適當之範圍通行,則無須另外劃設新通路或施作額外工程,自得以最短之路線對外與000路000巷巷道聯絡,寬度3公尺亦符合現今一般車輛出入所需。」,而判決「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一三七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在前項所示通行權範圍內鋪設、維修水泥道路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線或其他管線使用,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替當事人順利爭取得以通行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