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件二十四、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發佈日期:2024/08/16

當事人因終止系爭委任契約關係遭人力仲介公司求償違約金、代為支付5名外籍勞工之「入境檢疫」費用、「檢疫結束PCR」及「自主健康管理費用」租屋違約金、因外籍勞工搬離宿舍所生之清潔費用、油漆費及玻璃維修費等損失,經當事人委任饒律師,饒律師幫當事人抗辯:「兩造已於110年8月24日合意終止系爭委任契約,故原告才會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交接事宜,此部分為合意終止,並不適用系爭委任契約中單方終止須預先以書面通知之約款。原告主張為被告支出系爭代支費用,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確實係為引進原告之外籍勞工而代為支付該等費用。原告主張因被告提前終止系爭委任契約,而受有上開違約金及清潔費用、油漆費用、玻璃維修費用支出之損失,然原告於終止契約後仍有繼續使用該宿舍房屋,根本無押租金被沒收之違約金損失。被告已自承為被告引進之14名勞工於110年10月30日已搬離原告管理之宿舍,其並於同年11月30日終止與該等勞工之契約,而訴於110年11月起即未再提供外籍勞工服務,是被告係依外籍勞工指示轉付其服務費用,並無保留服務費用」,經法院審理亦認定:「系爭委任契約應已於110年9月2日前經兩造合意終止。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於110年9月2日前請其他公司從事相同招募或服務事宜,難認被告有原告所指在系爭終止契約存續下之違約情事,原告依系爭委任契約關係,請求違約金給付為無理由。告請求被告償還系爭代支費用16萬9,950元、賠償10萬7,000元損害及給付2萬5,900元代收費用,並無理由」,因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事務所為當事人保障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