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一、當選無效
發佈日期:2024/03/26
落選人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苗栗縣00鄉第22屆第3選區鄉民代表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當選人為求順利當選,竟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不違背其本意,推由訴外人即當選人之堂叔○○○買票賄選,構成當選無效之事由等情。依112年6月9日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求為判決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經當事人委託饒斯棋律師,饒律師幫其抗辯:伊與○○○雖具親屬關係,惟○○○非伊之競選團隊成員,亦非受伊雇請助選之工作人員或樁腳,更未共同參與、授意、指示或同意○○○買票賄選。且○○○與○○○、○○○為鄰居,平日素有交誼,其僅係偶然起意自發性買票。況檢察官亦未曾以伊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對伊立案偵查等語,經法院審理後亦認為:不足認定上訴人對於○○○之買票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之情事,本件既乏證據足以證明當選人對○○○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實行賄選之情事,參以上訴人並未經檢察官以違反選罷法為由提起公訴,可見經檢察官進行選舉查察,尚未查得上訴人本人有何賄選之事證,尤難謂上訴人確與○○○共同賄選,是自不得徒以單純論理臆測,遽行推斷上訴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因此,法院判決當選有效確定,幫當事人取得重要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