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返還借款

發佈日期:2023/12/19

當事人因其親戚對其提告:「主張當事人因經營公司不善,多次向其借款應急,款項皆係借予當事人個人之借款,經催討,拒絕還款,為維權益,故起訴請求返還款項。」云云,遂委任饒律師,經律師整理其提供之資料幫其抗辯:「兩造間不存在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消費借貸關係應存在於原告與W公司間,若真有成立則主張抵銷抗辯」,經詢問證人及調閱相關匯款資料後,法院判決當事人勝訴,認為原告所舉證據,尚無從使法院達成款項確為當事人對原告借款之確信,原告主張款項為當事人對原告之借款,難認可採,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而法院參酌律師之抗辯其判決理由略以:「原告應有勾串證人及竄改證據內容,則原告既有前開2次勾串證人、2次竄改證據內容之行為,且原告始終未能提出偵案傳真資料最原始之版本,其於偵案中提出之版本,是否為系爭傳真資料原本,即甚有可疑,本院礙難憑採,則該版本雖載有(TINA向大姊借款)等文字,但難認係屬系爭傳真資料原有之記載,無從據為有利原告之認定。」、「系爭傳真資料中LOAN借款部分記載之內容,若確係被告個人之借款,豈有用於支付W公司貨款,並由W公司負責清償之理?原告主張LOAN借款部分為被告個人借款,與此等客觀匯款往來紀錄容有不符。」、「款項係供W公司業務周轉而非被告個人使用,故原告依戊○○證言主張戊○○帳戶是被告使用,故匯入戊○○帳戶之款項均係被告向原告借款,亦非可採。」、「原告有無交付借款等待證事實陷於真偽不明,本院就前揭原告應負舉證責任之待證事實,尚無法形成確信,則依首開說明,此真偽不明之不利益,仍應由原告承擔」、「匯至乙○○帳戶之款項,依兩造不爭執事項⒍,均係由W公司匯款,並非被告匯款,亦難認係為清償系爭附表一款項,且該款項為被告個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