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五、分割共有物

發佈日期:2023/12/07

當事人因土地與他人共有,而當事人於土地上有搭建鐵皮屋並種植蔬菜使用,與其他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因此委請饒律師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並希望分得搭建鐵皮屋並種植蔬菜使用之範圍,經現場勘查及提出有利於當事人歷年來使用之資料後,法院判決兼顧土地之使用現況、位置、周遭環境、土地整體利用、F區塊規劃為道路用地、地政事務所的函文意旨本件僅能分割為5筆之限制、原告意願等共有物性質、經濟效用及利用價值及利益之均衡,認土地同意以原物分割如當事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案,順利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