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經常以不當言語辱罵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無故懷疑當事人外遇等情,造成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極大之精神上壓力及長期處於家庭暴力的恐懼之下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取得子女監護權,對造應給付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