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五、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

發佈日期:2023/08/14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發生爭執時會拉扯當事人、亂摔物品或言語威脅,甚至於家暴、恐嚇當事人、外遇、對家庭子女不聞不問等情,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對造應給付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