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四、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發佈日期:2023/08/11

本件當事人主張對造婚後無穩定工作,未給予當事人維持家用及子女教養之費用,是以兩造多年來經常為家庭生活費用發生爭吵,而被告性情亦十分暴躁,情緒激動時,即發生對造辱罵毆打家暴當事人等情事,委請本事務所提告離婚,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