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發佈日期:2023/08/01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交付予具有投票權之選民,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於偵查中因當事人認為尚有疑義故未即承認犯罪即遭起訴,經委任本律師後,聲請閱卷及拷貝收受賄賂選民之警詢、偵訊錄音,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表示因住家附近簡易自來水之供水問題長期遭現任民意首長及代表忽視,始為本件犯行,並願坦承所有犯行,經法院綜合考量後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為免失之過苛,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並為緩刑宣告,讓被告有自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