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三、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發佈日期:2023/04/25

民眾陳稱其所有之土地為袋地,附近之地主不讓其通過及設置管線,經委任饒斯棋律師後幫其起訴主張:「原告為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土地之共同共有所有權人,原告之土地四周為他人土地所圍繞,屬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袋地。又原告之土地前方之000地號土地已興建房屋,通行至聯外道路損害最小之方法為藉由系爭土地通行。是原告主張按附圖一所示部分通行系爭土地,此為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因原告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如此始可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原告之土地為袋地,顯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且需開設道路方能通行。又通行之目的係使土地與公路有適宜聯絡,自有在通行範圍鋪設路面之必要;另原告之土地其使用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日後得供建築使用,有於通行範圍內埋設電線、水管、瓦斯管等基礎設施之必要。則被告應容忍原告在通行範圍內之土地鋪設路面、管線,並不得阻礙原告通行。」,經法院審理及現場勘驗後,亦認同饒斯棋律師之主張,判決理由為:「原告通行附圖一所示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其通行之面積較小,且無需破壞地形、地貌,且將來被告使用系爭土地,亦可由附圖一所示之部分通行,對被告並無不利;如通行附圖二所示土地,其通行之面積較大,且需破壞47地號土地之地形、地貌。是應以通行附圖一所示之方案為損害周圍地最小之方法」、「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民法第7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土地所有人取得必要通行權,或得開設道路時,通行地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均有容忍之義務,倘予阻止或為其他之妨害,通行權人自得請求予以禁止或排除。原告通行之目的,係為在其所有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居住,自有人員、車輛必需通行,而有鋪設道路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線之必要,為維持通行之目的,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其通行,且容忍其在通行範圍開設道路並鋪設、維修水泥道路,及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線使用,並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亦應予准許。」,判決民眾勝訴,順利幫民眾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