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賭博(因檢察官起訴主張沒收金額過高而生爭議)

發佈日期:2023/04/25

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聚集不特定人,自109年10月間起至110年3月16日止,經營現場賭博與網路賭博,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與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並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至少258萬9501元(以卷內現場帳冊11月營收為準)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委任饒斯棋律師,經閱卷幫被告分析主張後,被告承認犯行但認為沒收金額過高,經饒斯棋律師幫其抗辯主張:「賭場一月收入為5、6萬至7、8萬不等,還沒有扣掉員工跟房租成本等語,本案於警查獲現場扣得記帳資料1紙,細譯其上記載內容,僅列11月、12月之相關收支,並未記載為何公司之收支情形,被告沒有看過這表格、不瞭解表格內是什麼人、從來沒看過這個帳、有營收會送表格給伊,送的表格跟扣到的不一樣,另000於偵查中稱:現場由伊及000作帳,不知道提示之記帳資料是何人記帳、也不知道其上「12月輸贏含11月營收共結餘163萬6,565元」是何人記載等語,而000則於偵查中稱:不知道電腦繕打之記帳單是何人記載,當時伊還沒有進去等語,是被告000、證人000、000均表示未曾見過該表格,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帳冊資料確為本案賭博場所之收支,尚難僅憑因該紙記帳資料於現場查扣,即遽以為本案犯罪所得認定之依據。」,經法院審理後肯認上開抗辯,僅推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5萬7,500元,協助解決本案民眾之不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