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撤銷贈與

發佈日期:2023/03/01

遠東銀行起訴主張:『銀行為訴外人000之債權人,000明知積欠債務未清償,為逃避債權人日後聲請強制執行,竟將其所有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以贈與為原因,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造成其責任財產減少,顯已侵害銀行獲得清償之權利及債權之行使,惟000嗣於111 年2 月18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應將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並回復登記為000所有;被告應就000所遺系爭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經被告委任本律師,饒斯棋律師幫其蒐集及整理資料,抗辯:「系爭土地原為三兄弟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000前因積欠渣打銀行債務,經渣打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就其系爭土地持分進行拍賣,000及被告為保全系爭土地之完整,乃協議由被告為000代償前開債務作為對價,000則將其系爭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被告,適訴外人000當時亦欲將自己所有系爭土地持分贈與被告,為辦理手續便宜行事,乃將被告因對價受讓000系爭土地持分,併以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登記,故被告取得蕭泯全所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實為有償取得,並非無償行為」及聲請傳喚證人做證,經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抗辯000與被告0間有協議由被告為000代償渣打銀行債務作為對價,000則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等情,應為真實,故000於本件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被告0之行為,難認為無償行為。」判決被告勝訴認定原告起訴無理由,幫當事人保住已經移轉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