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發佈日期:2022/11/16

民眾未經全體地主同意,亦無任何法律權源,擅自於公同共有土地上為鋪設水泥鋪面及砌紅磚牆,俟經共有人多次請求民眾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均未果,共有人委請本事務所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民眾拆除地上物後,將占用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及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全體共有人,經法院審理後為共有人全部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