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分割遺產事件

發佈日期:2022/09/30

當事人因遺產繼承分割問題委任本律師,關於當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財產應由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被繼承人配偶先死亡,故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平均分配。然因其中一位繼承人一再主張及阻撓致使無法協議遂由本律師替當事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遺留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對於如何分割系爭遺產經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兩造顯不能以協議方式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並幫當事人提出非屬遺產範圍不應列入分配等主張獲法院認同,於排出非遺產範圍後順利將遺產部分按比例分配,順利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