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聲請再審案件

發佈日期:2022/03/23

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第一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000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而上訴, 第二審再未傳喚證人或有調查新事證之情況下逕行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000號判決改判被告有罪確定,然該確定判決明顯有嚴重瑕疵,遂委任饒斯棋律師聲請再審,經饒斯棋律師再次檢閱全部卷宗,並再提出聲請人000所提出簽辦公文稿,係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未及審酌調查之證據,讓審理之法院認可此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中所謂之新證據,且該新證據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雖未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已能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認定饒斯棋律師所提出上開再審事由,為有理由,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又本件既經准予再審之裁定,因聲請人000所受刑之宣告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為避免聲請人000因刑之執行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000原受判決確定之刑罰,應併停止其執行。最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0字第 000 號刑事判決維持委任人無罪判決而確定,還被告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