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發佈日期:2022/03/23

當事人因被檢察官起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嫌,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辯護人,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被告000為民國107 年11月24日舉辦之苗栗縣第21屆頭份市00里里長候選人,被告000則係苗栗    縣頭份市00里00宮主任委員,詎渠等為尋求被告000於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里長選舉能順利當選,竟於107 年9 月9 日,假借苗栗縣頭份市00宮社區關懷據點及貧困家庭發送平安米之名義,假公濟私,對不知情之6 人致贈白米,並由被告000或000明示要求渠等6 人期約投票使被告000當選,因認被告二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而約使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罪嫌。」云云,經饒斯棋律師調閱卷宗後,交叉比對相關證人之證詞,有些證人甚至為精神或智能障礙之情事,根本無從明瞭警察及檢察官訊問之意思為何,且被告主觀上均認為自己乃協助00宮發放普渡米而致贈白米,始終不曾改變,再聲請傳喚相關證人後,證人均證稱:00宮每年普渡過後依慣例,均會發送白米予低收入戶、獨居人士、邊緣戶及大化宮委員、義工,發送白米之人員則由00宮之委員、志工擔任,於發放白米時,均未穿著印有被告000姓名的競選背心,也未發放任何競選文宣,米袋上面亦未見印有任何宣傳被告000競選字樣,被告2人並無採暗中、隱匿之手法發放白米,被告2 人並無慎選具有支持可能性之選舉權人,作為送米對象,均無任何人陳稱被告有要求收受白之人要投票支持,法院因此為委任人無罪之判決,且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還被告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