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發佈日期:2022/03/23
當事人共五個人因被檢察官起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嫌,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辯護人,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被告000為民國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00鎮長候選人,於107 年5 月間,提供車身塗裝、黏貼「00鎮長候選人000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00」等字樣,及有被告000夫婦2 人懇請支持之肖像之中型巴士,被告000、000則負責主動、被動接受如喪宅聯繫有無此等需求,喪家如允為接受,即於喪宅公祭當日上午,遣被告000駕駛巴士前往喪宅待公祭結束,即載運喪家親友數人至數十餘人不等前往臺中、後龍地區之火葬場處理遺體火化事宜,被告000擔任隨車人員(此勞務價值約為3 千元),期間被告競選服務團隊人員均穿著印有「00鎮長候選人000鞠躬」字樣之背心,以此方式向與死者同戶籍、公祭所在住宅親友、死 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一等親之卑親屬設籍通霄鎮者行賄,並交付上開不正利益尋求喪宅內如附表所示之投票權人於該次00鎮長選舉投票支持被告000,因認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嫌。」云云,經饒斯棋律師調閱卷宗後,交叉比對46個相關證人之證詞,均無任何人陳稱被告有要求喪家投票支持,此為單純公益事項,除服務喪家做功德外,掛候選人布條及穿背心僅在提高被告000之知名度,爭取曝光機會,服務對象不限00地區之人,且無任何拉票或散發競選文宣之行為,與其他民意代表候選人對喪家致贈花籃、花圈或罐頭塔一樣,屬於人情義理之一種,尤其是鄉 下地方普遍存在,罕見有喪家會加以拒絕,提供巴士載送喪家親友服務,並不足以動搖喪家有選舉權人投票之意向,經法院審酌後判決被告均無罪,檢察官雖上訴,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0字第000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確定,還被告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