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背信案件
發佈日期:2022/02/16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委請饒斯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針對建築師之違法行為提出告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苗栗地方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經過為:「被告為建築師,其於民國97年4月16日與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簽訂「苗栗縣後龍鎮衛生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委託辦理後龍鎮衛生所興建工程(下稱本案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後續施工時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詳圖及材料樣品、管制施工品質及工程驗證、辦理業主(即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供應材料驗證等任務,並於97年11月間提出「97年苗栗縣後龍衛生所新建工程預算書」供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建築物主體新建工程標案,標案名稱為「97年苗栗縣後龍鎮衛生所重建工程」),嗣經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承攬本案工程之施作,並於翌(98)年再次承攬本案工程後續擴充室內裝修工程之施作,營造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以其負責人、員工為工程現場施工之工地主任,陳00為本案工程之主任技師。被告明知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監督營造業者依設計之圖說施工,而其所設計之本案工程係以鋼骨結構興建,H型鋼依設計圖說應採用SN400B鋼材,竟意圖損害本人即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違背其審核承攬廠商即營造公司所施作材料之職責,僅因當時市場上SN400B鋼材不易取得及價格偏高之故,即於98年5月18日前之同年間某日,未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同意,逕自允許富泉營造公司採用與設計圖說不符且市價較低之A36鋼材,致生損害於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之利益。嗣於104年8月8日、9月29日因颱風來襲,導致興建完成之後龍鎮衛生所建物(下稱本案建物)出現外牆剝落、內外牆與主結構剝離、頂樓屋頂破損、鋼構鏽蝕等情形,經委請鑑定,始查悉上情。」,最後法院判決主文為:「被告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