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發佈日期:2021/10/22

安養中心之全體合夥人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主張事實經過為:之前合夥成立安養中心,嗣後其中一人將持股全部轉讓予當時之其他合夥人,但其退夥後業已死亡,其子女主張與安養中心還有合夥關係,且安養中心之建物之前亦有借名登記在該退夥股東名下」,遂起訴請求確認退夥股東與全體合夥人間就「養護中心」之合夥關係不存在,且退夥人之子女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還全體合夥人,經法院審酌後認定有理由,遂為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