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九、損害賠償等
發佈日期:2023/12/01
社區管理委員會因社區建物由被告00公司興建,而緊鄰系爭建物之「000期社區」建物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係由被告00公司所興建;然施工品質不符契約約定內容,並因被告00公司於103至104年間就系爭工程開挖地基後,社區即發現社區之公共設施發生下陷龜裂而請求被告00公司處理所造成之鄰損問題,經被告00公司陸續施工補強工程後,被告00公司已於104年間所建物鄰損修繕完畢;社區管理委員會復於107年8月間發現機房有疑似下陷及變形損壞情事(下稱第二階段損壞),經被告00公司派員確認自稱無下陷情事後,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11月間自費修繕完成;社區管理委員會復於108年8月間發現系爭機房疑似有下陷情事,經被告00公司派員自確認稱無下陷情事,社區管理委員會仍發覺牆面龜裂及發電機房門框變形,並於109年2月16日自行測試後認為仍有下陷疑慮(下稱第三階段下陷龜裂),被告00公司於109年7月7日派員確認後認定系爭機房下陷現象係源於被告00公司之104年鄰損問題,社區管理委員會通知被告00公司上情後,被告00公司則否認並拒絕派員勘查;社區管理委員會委任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起訴主張:「系爭機房下陷、傾斜之損害可歸責於00公司之施工,造成系爭機房之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負賠償之責;被告00公司交付之系爭機房顯有建築結構之瑕疵,且為不完全給付,爰先位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之規定、系爭買賣合約第15條約定及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00公司賠償系爭機房下陷修復工程之損害賠償費用;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先位請求支付系爭機房下陷修復工程之損害賠償費用共為860,685元,上開費用屬可分之債,被告00就系爭機房受損之責任分攤比例各50%,應各賠償系爭機房下陷修復工程之損害賠償費用430,342元,社區管理委員會並備位主張依鑑定機關所建議傾斜扶正工法進行修繕。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360條、第227條之規定、系爭買賣合約第15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經律師事務所整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供鑑定單位鑑定後,歷經三年之審理,法院判決認定:「鑑定報告所示均屬系爭機房因本件沉陷、傾斜所生損害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共860,685元。又本件系爭機房之損害,被告00公司之開挖鄰地基地及被告00公司之施工方式均屬損害發生之原因,其責任比例各為50%,有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考,是原告主張修繕費用對被告屬可分之債,其請求被告就上開修繕費用金額依上開責任比例各負擔2分之1,即各應給付原告430,342元,洵屬有據。」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全部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