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發佈日期:2023/12/0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因遭被告駕駛屬00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曳引車,行經苗栗縣銅鑼工業區,在苗栗縣銅鑼鄉自強路及民權路口,因駕駛不慎致車輛車身貨櫃碰撞路旁行道樹,造成原設置之人行道鋪面、警示標示、反射鏡、路樹等公共設施毀損,且影響公眾往來安全。委託饒律師起訴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饒律師檢具相關相關資料後主張:被告係受僱在被告00通運有限公司,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法院審理後認為主張有理由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全部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