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七、塗銷地上權登記

發佈日期:2023/09/07

當事人所有土地前分別為000、000(已於50年3月20日死亡)於38年間設定附表所示地上權。惟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已因配合道路拓寬工程而拆除或拆毀大部分結構,無法遮風避雨,經委任饒斯棋律師起訴主張:「附表所示地上權迄今已存續超過74年,倘繼續存在,將嚴重影響系爭土地之利用,有礙所有權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系爭土地經本院履勘,確認其上已無000所興建建物存在,被告000承繼自000之建物亦已因道路拓寬工程而結構遭破壞,無法遮風避雨供人使用,現為荒廢狀態,再參酌附表編號1、2所示地上權雖有約定地租,但地上權人實際上已長年未繳納,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綜合考量上揭情事,認附表所示地上權倘繼續存在,勢必有礙所有權人對系爭土地之使用,進而有害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應予終止為宜。從而,原告依上揭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本院終止附表所示地上權,核屬有據。」為當事人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