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六、當選無效

發佈日期:2023/07/10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苗栗縣苗栗市第12屆市民代表之候選人,被告在本次選舉期間於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以餽贈價值約199元蛋糕之方式行賄,且證人亦證稱蛋糕是由被告發送、亦稱被告當時穿著市民代表衣服,證人稱被告於活動現場有請大家支持他連任等拜票等語,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當選無效事由。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經當事人委任饒斯棋律師後,饒律師聲請調閱刑事卷宗並聲請傳訊相關證人到庭作證主張當事人並無任何賄選情事,經法院審理後亦認定:綜合證人之陳述,可知111年10月3發送系爭蛋糕之情節為:被告於載送系爭蛋糕至活動中心當時,已明確告知值班之000「系爭蛋糕係000所贈」,且在場發送蛋糕之志工亦告知蛋糕為關懷老人、重陽節之贈品,被告亦無在場發表競選言論、拜票、贈送選舉文宣禮品等行為。基此,系爭蛋糕係第三人出資製作,做為敬老之公益贈品,被告僅係載送至活動中心交由工作人員分發,過程中被告並無競選言行,領取蛋糕者主觀上亦認知蛋糕為重陽節禮品,而非被告參與系爭選舉之贈禮。非屬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指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至明。準此,本件自不得僅憑被告有發送系爭蛋糕行為,即推論其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故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為當事人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