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

發佈日期:2021/12/21

民眾起訴主張:「苗栗縣政府及王00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請求拆除地上物,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云云,經苗栗縣政府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饒斯棋律師抗辯:「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及附近本有自然水道經過,最初流經之時間已不可考,約於79至83年間951地號土地上已有非苗栗縣政府施作之簡易L型側溝供系爭土地及附近土地排水,系爭排水溝既具公法上之公用地役關係,則苗栗縣政府即負有養護、修繕之義務,並無因此而獲有私法上之利益,自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符,系爭排水溝有水土保持、防汛、防止道路毀壞之必要,且有公共利益」,法院判決採認饒斯棋律師之意見,而判決苗栗縣政府勝訴,無需拆除施設之水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