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發佈日期:2021/10/28

民眾起訴主張:「之前雖經祭祀公業提告應終止三七五耕地租約及返還土地而判決確定,然祭祀公業已另外達成新的租賃契約,遂主張不用搬遷,而向法院提起確認有租賃關係存在。」,祭祀公業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幫其抗辯祭祀公業並無重行出租土地予原告之意願,未成立任何形式之土地租賃契約關係,且主張祭祀公業意思表示機關為派下員大會,未經派下員大會決議之授權,祭祀公業代表人亦無法與原告簽立任何書面租約,遑論與原告以口頭方式議定租約,經法院審酌後認定原告與祭祀公業於前案確定判決後,未另成立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