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國家賠償訴訟
發佈日期:2021/11/15
本案民眾起訴主張:『其於興建系爭建物前,申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現場指界,並依指界位置施工,民眾施工位置即為地政事務所指界位置,惟依上開重測結果,系爭建物實際坐落位置為其他地號土地,此必然係地政事務所當初指界錯誤所致,民眾爰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請求地政事務所賠償,經地政事務所回覆拒絕賠償,民眾要求地政事務所應賠償民眾224萬9,848元,及利息。』,本律師事務所受地政事務所委任,幫地政事務抗辯:『民眾未曾申請鑑界複丈系爭土地界址,所提歷次成果圖並無錯誤,民眾所提建照、使照申請等,無法證明興建系爭建物前曾申請鑑界,亦無法證明所提供之圖面符合地籍現況,民眾越界建築行為恐係在繪製系爭套繪圖時已有疏漏所致。』,得到法院認同,而駁回民眾之起訴,維護地政事務所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