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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檢察官起訴:「緣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辦被告甲○○任鄉長涉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罪時,發現被告甲○○於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3年期間,使用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以現金、無摺存款、匯款至上揭金融帳戶之金額共計2188萬2831元,經扣除被告甲○○收取之賄款85萬元部分,及自所投資之00公司獲有3年共計紅利750萬元,被告甲○○尚有1353萬2831元之現金增加,與其收入顯不相當。而被告甲○○對於上開來源不明之財產增加,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等語」,經當事人委託本律師幫其抗辯:「尚未擔任鄉長前,就已經有投資餐廳、2家公司等,在大陸蘇州、廈門也有投資;伊這些錢都有合法、明確來源,包含伊介紹清潔公司工作給兄弟姊妹,後來因伊擔任鄉長,持股不能超過10%,所以變成公司顧問,伊胞弟乙○○陸續將公司獲利作為佣金轉給伊,當然其中還有向友人借款,金額都是好幾百萬元,另外還有會錢、地下簽賭、伊投資餐廳或私人公司的錢進出,但伊與伊配偶1年收入絕對不只幾百萬元等語。檢察官逕將部分被告提出來源證明之金額扣除,但被告帳戶內款項也都是有人存入,並非來源不明,被告已盡其說明義務;帳戶內款項並非均為合法收入來源以外之財物;依被告經營2家清潔公司近20年,若再加計其配偶擔任業務執行經理之收入,以及考績、年終獎金、投資獲利,合計金額甚為可觀,在扣除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開銷後,其累積存款難認有何不合情理之處;且依被告提出之資料,其已說明來源之財產金額加總已超過檢察官所指來源不明之財產金額1,300餘萬元,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難認符合本罪3年內「財產增加程度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要件。」法院經審酌本律師提供之相關證據及證人後認定:「衡諸被告於上開區間,其公職薪俸及其他合法收入,合計約2,329萬5,341元之收入狀況,則追加起訴意旨所指被告上開2帳戶內2,188萬2,831元之款項增加,與其收入相比較,是否足認為「顯不相當」,誠非無疑」、「對照上開區間前後與上開區間內,被告上開2帳戶之款項存匯情形,既未見有何明顯異常變化,亦仍不乏以被告自己或他人名義現金存款或跨行匯款者,要難憑此遽認被告於上開區間,已有與其公職薪俸及其他合法收入不相稱之金錢資源或財產之顯著增加,而合於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所定「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自難逕認被告對於財產來源之說明義務已經發生」、「從而,本件被告就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尚不負說明義務,自不生是否違反說明義務之問題,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後判決被告無罪。
-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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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貪污治罪條例等
檢察官起訴:「被告庚○○向被告丁○○索取前開祭品購買憑證之際,其可預見其未經實際出售人授權或同意而逕自填載空白收據,有偽造文書之可能,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未必故意,由被告丁○○於107年11、12月間,在卓蘭鎮公所辦公室交付戊○○○○空白收據4張與被告庚○○,並指示被告庚○○逕依契約所列祭品品項(水果類除外)登載於前開戊○○○○空白收據4張,即不實填載戊○○○○未曾銷售之麵線、米酒、玉米罐頭、泡麵、香菸、飲料、米粉、餅乾、杯水糖果、鰻魚罐頭、冬粉、三文魚罐頭、脆瓜罐頭、麵筋罐頭、蔭瓜罐頭、白米、法會用花卉等品項於前開收據,並檢附於前開工程決算書內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戊○○○○及收據文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庚○○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經當事人委託本律師幫其抗辯:「伊係依照承辦人丁○○之指示填寫收據,廠商也跟伊說法會祭品是丁○○處理的,伊想說沒有問題等語。」並請求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作證,法院經審酌本律師提供之相關證據及證人後認定:「丁○○將戊○○○○之空白收據4紙交與被告庚○○時,該等收據上已經蓋有戊○○○○之發票章及負責人辛○○之私章印文,業經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93頁),而該等收據上之店章、負責人印章均為真正,亦據證人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是本案被告庚○○是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故意,端視其得否預見丁○○指示其填寫蓋有戊○○○○真正印文之空白收據係未經戊○○○○之同意或授權而定。」、「是丁○○不僅係本案工程採購案之承辦人,亦為本案工程祭典法會項目之承作人暨祭品購買人,其對於本案工程法會使用哪些祭品、係向何商家購買等情,當最為清楚,被告庚○○主觀上之認知亦復如此。而衡諸一般生活經驗,店家因便宜行事,授權顧客自行填寫空白收據乙事,並非絕無僅有之事,若店家與顧客間已有多次合作關係,彼此間存有信賴關係,有此行為更非難以想像之事,此由證人000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本案收據上的大小章確實是000的無誤,客人有要求伊就會開空白收據,但伊會把金額那邊的萬字劃掉,本案收據金額那邊的萬字有劃掉,應該是000開出去的空白收據等語」、「綜上,丁○○身為本案工程採購案之承辦人暨法會祭品購買人,其如得祭品商家之同意或授權而取得空白收據予其自行填寫,尚無違一般民間商業習慣,是被告庚○○依丁○○指示填寫收據時,主觀上是否確實明知或預見承辦人丁○○未經戊○○○○之同意或授權即指示其填寫空白收據乙情,並非全然無疑,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本案尚難認被告庚○○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直接或間接故意。」,最後判決被告無罪。
-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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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賭博(因檢察官起訴主張沒收金額過高而生爭議)
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聚集不特定人,自109年10月間起至110年3月16日止,經營現場賭博與網路賭博,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與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並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至少258萬9501元(以卷內現場帳冊11月營收為準)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委任饒斯棋律師,經閱卷幫被告分析主張後,被告承認犯行但認為沒收金額過高,經饒斯棋律師幫其抗辯主張:「賭場一月收入為5、6萬至7、8萬不等,還沒有扣掉員工跟房租成本等語,本案於警查獲現場扣得記帳資料1紙,細譯其上記載內容,僅列11月、12月之相關收支,並未記載為何公司之收支情形,被告沒有看過這表格、不瞭解表格內是什麼人、從來沒看過這個帳、有營收會送表格給伊,送的表格跟扣到的不一樣,另000於偵查中稱:現場由伊及000作帳,不知道提示之記帳資料是何人記帳、也不知道其上「12月輸贏含11月營收共結餘163萬6,565元」是何人記載等語,而000則於偵查中稱:不知道電腦繕打之記帳單是何人記載,當時伊還沒有進去等語,是被告000、證人000、000均表示未曾見過該表格,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帳冊資料確為本案賭博場所之收支,尚難僅憑因該紙記帳資料於現場查扣,即遽以為本案犯罪所得認定之依據。」,經法院審理後肯認上開抗辯,僅推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5萬7,500元,協助解決本案民眾之不利事項。
-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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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交付予具有投票權之選民,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於偵查中因當事人認為尚有疑義故未即承認犯罪即遭起訴,經委任本律師後,聲請閱卷及拷貝收受賄賂選民之警詢、偵訊錄音,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表示因住家附近簡易自來水之供水問題長期遭現任民意首長及代表忽視,始為本件犯行,並願坦承所有犯行,經法院綜合考量後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為免失之過苛,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並為緩刑宣告,讓被告有自新之機會。
-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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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交付予具有投票權之選民,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於偵查中業已認罪,得予減輕其刑,然因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法緩刑,苗栗地院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經上訴二審委任饒斯棋律師,饒律師幫當事人主張:「請審酌被告僅係為幫助親戚而一時失慮而為偶發之犯罪致罹刑章,且偵査及審理過程均坦承犯行,勇於承擔錯誤,犯後態度良好,且僅向對面兩位熟識之鄰居為此犯行,顯見被告於本案犯行所用手段尚屬輕微,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應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本件實有情輕法重之情,被告因一時失慮,鑄成此錯,事後懊悔萬分,經此偵審教訓,應無再犯之虞,為此請求鈞院依刑法第57條、59條規定再予減輕其刑」,經法院綜合考量後審諸其並非前述選舉之候選人,非為圖己當選而行賄,且其交付賄賂之對象僅2人,交付賄賂金額5,000 元,數額非鉅,對選舉結果之影響有限,其主觀惡性及犯罪情節,與其他具組織性、規模性之賄選相較,實有明顯差異,無從等同視之,且當事人已逾69歲,右眼失明,復有已95歲之年邁母親需照顧,倘仍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以上,就當事人所犯本案犯罪情節而言,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而為:「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給予較輕之判決。
-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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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當事人因不諳法律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遭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經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後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發回後委任饒斯棋律師擔任辯護人,饒律師調閱相關卷證資料及聽取錄音及製作譯文後幫其辯護主張:「被告上訴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已於偵查時自白為000賄選及預備賄選之犯行,參諸被告於羈押庭就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表示沒意見等語,而該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包括為000賄選部分,足認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沒有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被告係基於對000、000及000等人感恩情誼,方一時失慮涉犯本案,惟被告已於本院自白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被告因涉犯本案前遭羈押於苗栗看守所,在押期間業已深刻反省,保證日後不再有類似行為,不會有再犯之虞。被告罹有糖尿病及高血壓等疾病,目前仍在追蹤治療中,身體健康狀況非佳,且尚需協助照顧高齡94歲且罹有心臟病及糖尿病等病症之母親,被告平日從事農業,有正常工作,並熱心公益等情,且被告犯行若科以最低法定刑似有情輕法重之虞,違反比例原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刑責,及宣告緩刑,被告願支付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內之公益金,用以稍彌補被告對社會所造成之傷害。」,經法院審酌後認定:「本案稽諸卷內證據,被告於偵查中已供稱:…,堪認被告於偵查中已對其為000、000賄選之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惟其於偵查中始終否認有為000買票,並多次表示可能是因為鄉長、村長候選人都姓0且都登記1號,000搞錯,才會一併為000買票……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前述被告於偵查中已對其為000、000賄選之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應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自白減刑規定之情形,雖因與其為000賄選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故,致無上揭關於在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揆諸前開判決意旨,仍應將前述其為000、000賄選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評價在內,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查被告為期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00鄉鄉長候選人00、00村村長候選人000、00鄉鄉民代表候選人000能順利當選,未循正常方式助選,率以預備行求、交付賄賂之方式為賄選手段,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及純潔,所為敗壞選舉風氣,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否認部分犯行,固應予非難,惟參諸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並非惡性重大之人,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本院審酌其非候選人,僅因與上開候選人間之情誼而為本案賄選犯行,交付賄賂之總金額為2萬2,000元,對象人數有限,所犯賄選情節,係屬零星買票,核與大規模賄選情形顯然有別,對社會之具體危害尚非至鉅,經審酌上開各情後,本院認縱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而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之刑之部分(含褫奪公權)撤銷。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伍場次。褫奪公權肆年。」,饒律師幫當事人順利爭取到減刑及獲得緩刑宣告。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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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事實……「而000為00砂石廠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而自己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內,非法回填、堆置000、000載運至00砂石廠之本案營建混合物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經當事人委託饒斯棋律師,饒律師幫其主張辯護:「被告000所犯上開2罪,均係為達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目的,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行為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斷。被告000非法清除、處理本案營建混和物廢棄物,而非具有毒性、危險性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鉅大,又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本案營建混和物廢棄物清運完畢、回復現場原狀,足認其業有悔意,又除本案以外,並無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經法院判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本案犯罪情節,在客觀上尚可憫恕,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屬失之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虞,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爰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張博俊之刑。」經法院審酌認為有理由遂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饒律師幫當事人爭取免入監服刑的自新機會。
- 2024/05/29